開采保護層區域防突措施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開采保護層時,應當做到連續和規模開采,同時抽采被保護層和鄰近層的瓦斯;
(二)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時,必須采取防止誤穿突出煤層和被保護層卸壓瓦斯突然涌入保護層工作面的措施;
(三)正在開采的保護層采煤工作面必須超前于被保護層的掘進工作面,超前距離不得小于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法向距離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應當將保護層工作面推進情況在瓦斯地質圖上標注,并及時更新;
(四)開采保護層時,采空區內不得留設煤(巖)柱。特殊情況需留煤(巖)柱時,必須將煤(巖)柱的位置和尺寸準確標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圖和瓦斯地質圖上,在瓦斯地質圖上還應當標出煤(巖)柱的影響范圍,在煤(巖)柱及其影響范圍內的突出煤層采掘作業前,必須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
當保護層留有不規則煤柱時,按照其最外緣的輪廓劃出平直輪廓線,并根據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的層間距變化,確定煤柱影響范圍;在被保護層進行采掘作業期間,還應當根據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情況及時修改煤柱影響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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